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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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四九六六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三0七二四一二四號令 修正發布 |
一、於大專校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刊物具名發表一萬字以上有關土地行政之論文;每篇論文折算六小時,二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四小時,第二位折算二小時;三人以上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三小時,第二位折算二小時,第三位折算一小時;第四位以後不計折算時數。
二、於大專校院講授有關土地行政課程之證明文件;每科目每學分每學期之講授折算二小時。
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擔任課程講授之證明文件,得按實際課程時數折算。但每年同一科目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
四、具名著作有關土地行政二萬字以上之學術書籍;每一著作折算九小時,二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六小時,第二位折算三小時;三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四小時,第二位折算三小時,第三位折算二小時;第四位以後不計折算時數。增訂或再版者,不予折算。
五、參加主管機關、設有土地行政相關科(系、組)之學校或地政士公會舉辦與土地行政相關之講(研)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者,得按實際講(研)習會、研討會或演講時數計算,並由舉辦單位核發證明文件。但每節不足五十分鐘者,不予計算。
六、第一點及第四點內容相同之部分,不得重複折算專業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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